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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

2014-1-10 10:54| 发布者: admin| 查看: 192| 评论: 0

摘要: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,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,充分发挥全国中小 ...
 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

    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
    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,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,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(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) 的功能,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,按照党的十八大、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和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,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。

    一、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

   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,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,主要为创新型、创业型、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。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 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,公开转让股份,进行股权融资、债权融资、资产重组等。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、产权清晰、依法规范经 营、公司治理健全,可以尚未盈利,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    二、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

    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,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,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。在符合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 险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1〕38号)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,符合挂牌条件的,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 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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